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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信洋与张水灵夫妇,两人均为沪籍,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经协议将现在住的一套房产转到张水灵名下。那么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哪几项证明()
A.离婚调解书
B.离婚证
C.离婚生效证明
D.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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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离婚调解书
B.离婚证
C.离婚生效证明
D.离婚协议书
第1题
A.A.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B.B.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C.C.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第4题
,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第5题
A.张某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B.李某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C.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D.王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第7题
A.依法申请调解
B.尊重隐私
C.当事人自愿调解
D.尊重当事人诉讼调解
第10题
A.A.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F.F.以上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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