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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不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B.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C.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D.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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